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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风险

杨春根 /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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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性房地产
  • 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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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看到网上标题为《史上最悲催的房地产收购案例,投资90亿不到8个月近乎全亏光》的文章,讲的是某国外知名地产商在2020年收购了国内一地产公司,此后收购方深陷收购泥潭,仅仅8个月的时间,投资的近90亿人民币几近全部亏光。文章分析,这个投资血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被收购企业整体估值的误判。被收购地产公司总资产中,自持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但这些按公允方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回报率仅为1%。

    其实投资性房地产这玩意,除了上面讲到的容易产生资产估值“虚胖”外,税收上也有不少坑和陷阱。

     

    所得税上不能扣除折旧的风险。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所以大部份地方遵循“会计上没有的、所得税上也不能扣”的观点,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

    土增税上新房变旧房的风险。如X省的土增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不含已列入固定资产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言下之意,会计处理上,将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土增税上就变成旧房,下次哪一天出售时,不能加计扣除了;如是普宅,当然也就没有免税的说法了。

    增值税上土地价款不能差额扣减的风险。部份地方的口径,房开企业把开发的房子,转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就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减。

    房产税的风险。最典型的就是富力地产的税案,房地产企业把开发产品转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就出来了。不管你有没有出租,只要账上核算成投资性房地产,就构成了实际使用,就要开始缴纳房产税。

     

    甘蔗不能二头甜。转或不转,转到哪里,有时还得想好了。

    杨春根

    作者
    • 杨春根 从事财税管理二十多年,擅长所得税及资本运作税收。
      微信公众号:税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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