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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四)抽逃出资

魏春田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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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经视野
  • 抽逃出资
  • 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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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司成立了,股东承诺的出资全部到位,公司进入正常经营阶段,但总有一些股东千方百计要从公司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抽逃出资的几种行为的表述来看,每一个都隐藏着不小的税收风险

     

    一、对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其主要是虚构交易和虚构借款两张形式。

    关于虚构交易。交易双方为证实交易的真实性,往往会开具发票,这种没有真实交易开而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无论是开专用发票,还是虚开普通发票,严重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虚构借款。按税法规定,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年以上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管的,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按股东从企业分红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无非是公司通过修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内列报的项目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或利润,进而增加股东分配的利润。这种行为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所认定的计税依据虚假,税务机关可以进行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 对于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的行为。关联交易无非是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对于这种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对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当然了,除了税务机关的处罚以外,对于股东偷逃出资,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予以处罚,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律风险巨大。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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