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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的法律风险(二)出资形式

魏春田 /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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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设立
  •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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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成立,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企业运行的保障,而这些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所谓的出资形式,简单一点说就是投资人用货币,还是非货币资产投到企业中,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无论设立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出资方式大体是相同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

    其中合伙企业多了一种出资方式,即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要有一个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如何确定其价格,法律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对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将其折算成为货币金额即可;对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对于公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公司法》对用来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人应了解法定的出资方式,以防出资不当带来的风险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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