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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札记: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老税官 /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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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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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1年5号、19年4号,新瓶老酒,行头如一。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且当,故人归隐让新贤,却有深意值思量。

    譬如:小规甲贾贸,按季上税,贾契即票。21年二季,贾贸普票40万,专票5万;三季贾贸普票50万。其中,专红换普:二季5万专票具红(未含于50万),同时换开5万普票(含于50万中)。

    一、甲能否具红?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票。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专票的。

    甲且以专换普,虽不符“折扣、折让行为”条件,然文中有“等”,等字兜底,是否具红无规,未见公文明示,实务确难把握。

    且看“开票有误”,情形较多,不符下规者,当合有误之说。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如在未能确认收入前开具,亦属有误,尤以具专时点,当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且自检提前开具,可开红冲回。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在选填商品编码、单位或数量等,内容不够真实,可按有误具红冲回。

    综上,具红条件且是宽泛,实务把握,却难精准,甲之具红,难断违规。且可且不可,且不可且可;法无确之不可,当确之亦可。

    二、贾贸属期

    退回或折让者,当期扣减之。增所处理,原则一致。究其之实,当期而生。

    甲只换开,二季贾贸之事、所贾银两既定,当属二季。

    同理,未票之收,业已上税,后期补开,仍属未票前期之收;后期补票者,被采集为补票当期之收后,上税时作负数冲减。

    三、4号第八条废止,甲有追回二季专票已缴税之救济条款否?

    二季40万免税,专票5万应税;对二季专具红后,补普5万,三季应税销售额应为45万,免征。

    如未有专5之事,且全免之;然今生此端,可否得返,已专5之税?

    4号公告废止条款: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专票已缴税款,在专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票后,可申请退还。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专5具红、换普再开、不越45万免之,所行之事,无一违例。所事之果,无一故意获利。三年之内,自当行退还且加息之便。

    四、且悟:21年5号新规,未对小规已具专票者,以计税约之也?

    已废止的税务总局公告19年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然未见新规对此有约,当作何处之?

    五、且悟:小规者,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计税否?

    专票、机车统票,均为可抵扣之合法凭证;依此,准扣者,皆应税之理,小规具机车统票,当作何处之?

    老税官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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