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小刀|呼吁将“自然人身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办证才能享受支持小微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说法尽早收回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发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数额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
搬运工争先恐后紧急行动,微信朋友圈刷屏,小规模纳税人喜大普奔……但仍有部分自然人身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愁容满面,无所适从……不知政策阳光何时能够普照心间?
(一)
《第11号公告》的规定是“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哪里看出不包含自然人身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哪里看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身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享受此政策?
法律解释原则中有“举重以明轻”的说法……非自然人身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的政策,自然人身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更应该能享受吗?
(二)
《第5号公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说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这里咋就没有要求必须办证,才能享受政策呢。
(三)
《第5号公告》解读稿“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中的举例,为什么2021年第一季度就允许开始适用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时间不是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吗?
(四)
文件明明说的清清楚楚,奈何就是实务中执行走样?
政策到底是按文件执行还是按某些人的解释口径执行?
为什么口头解释效力会大于文件上的白纸黑字?
(五)
在行政法上,管理机关对某项政策放宽适用条件,如果明显失当,则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纠正;管理机关对某项政策限缩适用条件的,则应该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不该以“访谈”的形式变造政策……
毫无疑问,类似“访谈”不能改变或制定政策,但却在实务中已经形成权威,实际具有了准政策的作用……
(六)
对某些出口即代表政策的人来说,信口开河,劳民伤财;慎言慎行,功莫大焉……
附:
2020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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