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到底怎么理解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怎么理解。深圳国税说是自然人和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首先我们要理解“个人”的概念,个人在增值税定义下,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属于所得税概念范畴(此概念在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有提及)。一个增值税的概念一个所得税概念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有人说:“这里要理解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有人说:“这里要理解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个人”。在个人面前加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时,此时这个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了。
为什么要费这么大劲解释这个问题呢?因为这里面牵扯到到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标准认定问题,还牵扯到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先抛出一个问题:如果认定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是不是代表不需要发票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于是乎,有人认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果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可直接得出:如果个体户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则不需要发票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了辅助此观点,有人拿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2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所得税司答复)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根据以上所得税司答复,不少人甚至直接宣传:“税务总局通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无需发票也可税前扣除”。这种分析当然是错误的,我们回到28号文第九条 ,可以拆分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则,按期纳税的都是办证户,除保险代理等之外。反之,对方是非办证户的(又可以分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果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则需要开具增值发票(比如代开),不符合的则需要提供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
通俗概括,对方要交增值税的,当然需要给支付方开具发票,支付方也可以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这是28号文最基本的逻辑,脱离此逻辑谈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如果按照这个大白话理解,应该不会推出小规模纳税人10万不需要开票(对方不需要取得发票、白条十万以内可以列支)等说法。
但是有人还是不服,根据相关文件:“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说:”既然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就代表小规模纳税人十万以内可以不开票,付款方可不用取得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甚至有人拿出最近深圳税务专门对此问题的答复,来说明此问题。
根据深圳国税网站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18日,发布时间:2021-03-19 14:27: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有人说了:“你看深圳国税在此问题答复中,最后单独强调“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是意味着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就是所得税法上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概念范畴,那就是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则可以不开具发票,支付方可以不去的发票。”
当然也有委婉派认为:“10万可能比较麻烦,但是500元以下是一定不需要发票的”。我曾遇到某些企业甚至在企业报销制度中,白纸黑字写着根据税局规定500元以下可以不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我与持这种观点的沟通过,人家上来骄傲且神气的说:“这你们就不懂了吧,这才是税务实务,俺们上面有人”。那是我盯着上面的天花板想了半天,上面真有人?还是税局有内部口径?还是这种说法是一种人传人的谣言?
深圳国税的答复有问题吗?按说人家这么回答问题不大,最多只能说回答的不严谨,回答的容易让一些人想歪了。那么深圳国税为何要在末尾加个上,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深圳国税回答的,可能与提问者想要的可能不是一个目的。
有人此时又要说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这不就是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个人吗“。
你可以这么去理解,就像深圳国税一样他们估计也是这么理解的。但是要注意并不代表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开票,付款方可以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面的逻辑可不能直接推导出来。还是要回到2018年28号公告最大白话的解释:“对方要交增值税的,当然需要给支付方开具发票,支付方也可以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
同时我们知道,其他个人因允许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实际操作中针对个人(自然人个人)取得的增值税销售额,税务机关普遍采取按次计征模式,实际上仅能享受所谓的按次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很难享受按月按季度的免税政策。
有人补充说:“深圳国税说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是不是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这种说法也不对,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只能适用按次纳税,单次达到500元即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个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下想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去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出现对深圳国税答复的误解,可能是深圳国税以为提问者只是问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判断标准。谁知道提问者是想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认定为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它是不是就代表不需要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能说深圳国税不知道你想要什么答案,只能说如果你在提问处,加上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十万以下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你看深圳国税怎么给你回答。开句玩笑,我甚至怀疑提问者有钓鱼的嫌疑。
深圳国税网站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18日),在以上问题下面,其实还把下面这个问题也罗列出来了。
企业自营职工食堂在菜市场向自然人摊主采购食材,金额比较小只有480元,现取得对方开具的一张载有金额及收款人等信息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您的描述,该摊主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向其购买食材的支出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你想想为何深圳国税要在第一个问题下面,同时把这个问题抛出来,同时为何不把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放在案例中呢。其实这也没有什么可多想的,我们只要准确理解28号文,理解28号文第九条的逻辑,就不会出现500元以下不需要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十万以下不需要发票等错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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