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滞纳金之征收率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滞纳金的设计原理(注1)是防止财政出现因为税费缴纳人故意拖延导致财政赤字的困境,这是内控的一种表现;而国税发[2001]126号的规定则是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官员依法执行的防范措施(注1),可以说是内控设置的进一步表现(与人力资源结合),这个责任到位的典型足以作为企业内控的借镜。
但是滞纳金涉及的层面从人大、国务院、法院、各执行部门(包括且不限于税务总局),导致滞纳金可以不可以超过本金的争议没人去解决,也是一个很好的内控典型,那就是很多内控的设置、修改是要跨部门协调的。
从各行政部门的滞纳金的征收率来看,更感觉出摸着石头过河的痕迹。

从上表可以看到征收率从0.5‰到5%不等,多数落在千分之二与千分之五。
注1:可参见2021-2-24《【笔记】考滞纳金之概念篇》
注2:可参见2021-3-19《【笔记】考滞纳金之强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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