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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也许是个坑

魏春田 / 2021-03-2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加计抵减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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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2019年诸多的减税降费政策中,对生产生活类服务业增值税有一项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即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其他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分别由16%降到13%,11%降到9%,而生产生活类服务业的税率保持6%没变。由于其他行业税率的降低,导致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减少,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出台了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了,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无疑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是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与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综合考量,如果两个税种不能联系起来综合考量,那么就会出现增值税少交了,但是企业所得税多交了的结果,最终得不偿失。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在增值税上加计抵减的数额,在所得税上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即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内只有5%,按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今年还要减半征收,税负将低至2.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之间,税负只有10%,但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则税负则跃升到为25%。

    因此,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的临界点上时,企业如果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而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将会使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大幅增加。

    政策法律依据: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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