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扣除争议尘埃落定,房企税务还有一困扰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19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下文称“3号公告”)。公告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中,对报表第4行说明如下: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对这个问题,各地理解与实务执行中,有的允许扣除,有的则明确不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扣除。财税微波2019年3月8日在回复一位朋友时,认为在填报《A200000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可以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但是建议他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详见拙文《房开企业预售阶段预交的税费,是否可以在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现在3号公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让争议得以平息。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及附加。
但是,财税微波觉得,对于房开企业而言,其实还有另外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房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第4行可以填负数吗?(请点击阅读拙文)。如果房开企业在上一年度的年末开始集中预售,次年第一季度只有少量预售,且开始集中交房,预缴申报时不能在第4行填报负数,则房企将会很受伤。
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开发商会将自己的成本加进房价。如果允许在季度申报时,转回本季度确认收入的以前期间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企业的资金占用将会减少,房企资金成本的压力将有所减轻。房价上涨,有可能会少一个推手,甚至多了一个下跌的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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