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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票据的财税处理

李志远 /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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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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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处说的“跨年票据”是指前一年发生的业务,在后一年取得的发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不论这笔支出的发票开具日期是哪一年的,前一年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前一年的损益。

     

    第一种情况:在发生支出时,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按照暂估价入账,计入有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后一年收到发票时,按照发票金额入账,对之前的暂估账务处理做红字冲回。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不用做纳税调整。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在发生支出时,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也未入账。在后一年取得发票时,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对于以前年度未记的较大金额费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追溯到以前,直接计入当期),后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并以调整后的报表为基础申报的话,不用做纳税调整。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后,才取得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不区分大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一致。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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