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火眼金睛辨虚开

李冼 / 2021-01-3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虚开发票
  • 发票相关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突然听到该公司财务喃喃自语埋怨——明明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又给我公司开具专票?

    出于好奇,每日一税就看了看这张发票(如下图)。

    火眼金睛辨虚开

    不看则罢,一看大惊,赶紧让该公司财务与开票方财务交涉,将该票退回重开。

    为什么呢?因为该票涉嫌虚开或者误开。

    每日一税是怎么快速辨别该票涉嫌虚开呢?读者可暂停30秒,想想每日一税是怎么判断的,再往下看。

    该发票票面注明:白酒数量46件,单价62.56元/件,总价3,252.00元,1件白酒是6瓶500ml。换句话说,根据发票信息反映的业务是:花3,252.00元买了276瓶酒,每瓶酒大约是10.43元。

    可是,以每日一税与M公司多年了解来看,M公司从来没有用这么便宜的酒招待客户呀?

    难道是M公司... ...?

    向M公司财务小妹询问:原来M公司刚从酒类销售公司购买了1件酒,总价3,252.00元。M公司已经收到白酒,正准备凭票报销给销售方付款。

    问题就清楚了,酒类销售公司要么涉嫌虚开发票,要么是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了。

    因此,每日一税建议M公司转告酒类销售公司,即使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事实上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存在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极大风险;M公司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虽然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抵扣进项,但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第一条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句话: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类销售公司和M公司存在被税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极大风险。

    最后,M公司与酒类销售公司沟通,原来是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请M公司退回发票重开。

    然后请读者思考: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酒类销售公司给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是否属于税收违法行为呢?后果有多大?

     

    思考: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判断标准是虚开单张发票金额还是累计金额?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