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入法 促法治政府成长--解读行政处罚法之五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提出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作出了具体部署。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分3条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写入。
行政处罚公示,让处罚更加透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透明是一付防腐剂,让公众有知情权,也有利于对政府的监督。
以文字和音像共同记录执法过程,有利于过程监督执法机关和被处罚对象,有益于化解事后纠纷。《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事中监督,对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都有益。
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制审核,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员来干,让行政处罚决定更为符合法制精神。《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打造法治政府,就是要让阳光能照到政府大厦的各个角落,幅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要让社会更好地监督,从立法的层面写进“三项制度”,让公众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法治政府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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