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腴饱满--解读《行政处罚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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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86条,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64条相比,净增加18条。
增加21条,包括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五条。删除3条,包括原《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原因是旧法第四十五条吸纳为新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旧法第五十二条吸纳为新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旧法第六十三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与旧法第四十六条同,吸纳在新法第六十七条之中。“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删除。
增加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概念,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实施行政处罚可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新兼从轻,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证据种类及其收集,法律救济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法条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明确公民和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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