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纷扰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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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
无论逢时遇节,抑或为商之道,送礼有章,人之常情。
每逢佳节,老生常谈:公司外购礼品送给客户,进项税额是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追根溯源,切中肯綮。如何理解“交际应酬消费”?
重温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的解读:“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
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