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行渐远的会计与税收--从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修订谈起
不出所料,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20年40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又进行了一次修订。最近几年的申报表修订,更多的是为了落实税收新政、为了所得税的新优惠有表可填,此外,我们也能发现一些细微的变化:会计与税收的距离,似乎在渐行渐远。
会计准则改了,新的收入准则、租赁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在分步实施,税收政策对此似乎无动无衷。税收政策可以不改,但申报的事儿是绕不开的,在去年的申报表修订中,纳税调整主表(5000表)第45行“其他”行次的填表说明增加了一句话:“本表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所得税计算的基础和起点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2014版所得税申报表设计时,将利润总额的计算过程原封不动的搬到了申报表主表的第一部份。由于部份企业执行新准则的需要,财政部对利润表的格式进行了修订,单列和新增了相关项目,但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没有作出相应的修订。只是强调,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在基础信息表中作出勾选,然后在填申报表主表时,主表的“营业利润”计算,不受计算公式的限制,可按利润表的“营业利润”直接填写。
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的的64号公告中明确,只要9个条件中符合5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所得税上的利息处理,但还是有人消除不了这种担心:会计上做为权益投资处理,所得税上不能作为利息支出。直到所得税申报表修订时,把永续债的纳税调整单独列示,本项目既可以作纳税调增、也可以作纳税调减。这时才消除了这部份人的困惑,才让我们明白:所得税上的扣除,有时是可以脱离会计上的所谓的“账载”。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如何纳税调整,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以前很多专业人士一直坚持“会计上已经作了支出、所得税上不能再调整扣除一次”的观点,这二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让这部分人士改变了看法。企业用成本80(公允价100)的产品用于捐赠,符合公益捐赠的范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在计算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时,新修订申报表按照税收的逻辑,按100计算当年及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金额。
会计的艺术性,税收的刚性,注定了会计与税收会渐行渐远,这同时也注定了申报表肩负纳税调整的任务会越来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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