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免费旅游记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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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咨询、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所得。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记入“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业雇员之外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记入“劳务报酬所得”。
例如,2020年12月某公司对营销业绩突出的10位个人(其中雇员7人),安排国内旅游,每人费用控制在5 000以内,结果人均开支4 800元。单位将48000元支出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与此同时,分别记入7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另外3人记入“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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