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分期开发项目清算单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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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项目开发上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在划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虽然也很复杂,但还有一定的依据。
如果企业在项目开发上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在划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虽然也很复杂,但还有一定的依据。怕就怕有些企业的开发项目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而是自行分期开发的,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如何确定清算单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不论是什么情况,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还要进行,因此清算单位的划分也必须进行。
对于企业自行分期开发项目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与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或答复不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在网站上答复,末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期确定清算单位。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也有税务机关规定,企业的分期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以企业的分析项目为清算单位。
某省地税机关公告,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正式文件以前,企业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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