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分清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哥,你别逗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请问:上述经营所得中“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规定,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下称建筑安装业),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那么,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来,扶好眼镜,小心跌碎了。

这个,是不是个人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个人所得税为毛要支付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呢?经营所得怎么个扣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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