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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沉:“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丁潇 /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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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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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丁老师今天上午,趁这个月初结(上月)账时间,就走到了办公室的白板前面,和大家讨论了一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丁老师今天上午,趁这个月初结(上月)账时间,就走到了办公室的白板前面,和大家讨论了一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作为一家工业企业,我们常用到的增值税专栏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丁老师说。

    “那么,还有一个专栏,我们非常想用它,最好月月都用它,金额越大越好。是哪个?”丁老师问如花姑娘。

    “减免税款”,似玉姑娘抢着回答。

    “不对。”丁老师说。

    “那是不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呢?”这次是如花说话了。

    “在我看来,应该是‘转出未交增值税’”。

    “作为一家小型工厂,我们很重视取得进项税额。采购的时候,能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们都要求提供专用发票。这时候,如果我们月底要转出金额很大的未交增值税,说明什么啊?说明我们销售形势一片大好啊。如果我们这个月能有500万的未交增值税,我敢保准老板会给大家发奖金的。”丁老师笑着说。

    “但是,如花你说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你看一下,它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一个专栏吗?”丁老师说。

    “回去好好看一下财会〔2016〕22号文、财税〔2016〕36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75号。”丁老师对如花和似玉说。

     

    两位姑娘中午报告了查到的资料。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印发),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销售货物、劳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第一次修订版)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2016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不得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部分进项税额,在财会〔2016〕22号文中,就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它是“应交税费”的一个二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平等的兄弟关系

    “那我们怎么没有用到这个科目呢?”似玉又问到。

    “两个原因。一个是营改增之后,咱们公司还是做生产销售货物,没有发生适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要缴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行为。二呢,就是这个科目,说来有点儿短命。”丁老师说。

    “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75号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此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勾沉:“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而这个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是2016年4月30日,增值税有留抵进项税额,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或不动的纳税人。这个余额,也就是‘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丁老师继续说。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5号这份公告,把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扣货物劳务销项税额的规定,给废止了。所以,自2017年,也就没有纳税人再使用‘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个会计科目了。

    ”“所以,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果有借方余额,是不能转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个科目的。如花、似玉,可要记住了。”丁老师对两个女孩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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