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家报告一下那天说的612发票的问题
财税微波前几天推送了《建筑公司10月开了612发票,11月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一文,今天远方的朋友跟我说,事情有了进展。特向大家报告如下。
今天上午,该公司财务经过几天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诉求:在收到建筑服务预付款时,预缴增值税,当月预收当月预缴;10月份开具“612预收工程款”普通发票,不预收增值税。
但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以后类似业务不能再开具“612预收工程款”不征税普通发票。

诸位朋友可能有点儿不明白,为什么还要更正申报表呢?不征税发票开票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是不采集的啊。
原来是这样子的,该纳税人10月份开具了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11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他们将这部分金额填在了未开具发票的免税销售额栏目。这次去更正,就是把这部分金额删去。

现在问题解决了,企业解决了滞纳金、罚款、纳税信用扣分的问题。但是,但是,因为该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前没有碰到过这种不征税发票,不好处理,就不允许该公司如果再有预收建筑服务款,就不能再开不征税发票了。要开,只能开9%/3%征税发票了。
这样子,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预收款阶段,是缺少该工程的进项税额的。而我们知道,建筑服务行业,又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这样子,就有可能会造成前期多缴增值税,后期又有留抵。不过,对于持续经营的建筑企业来说,这应该还不算太大的困难。
临了,还有一个问题,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能也不太对劲。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不应该是这样的吗?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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