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购买机票奖励员工的财税处理

老税官 / 2020-11-2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财税处理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公司购买10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其后有9名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出行。公司购买机票、办理退票手续费取得的其他现代服务专票,如何作账务及税收处理?

    甲公司购买10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其后有9名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出行。公司购买机票、办理退票手续费取得的其他现代服务专票,如何作账务及税收处理?

    一、会计核算:属于个人承担的支出

    按财企[2009]242号规定,难以对应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财企[2009]242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机票,属于个人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按现行财务相关制度,如已由公司统一支付机票款,应从应发工资中扣减款项,该机票不得直接在账面列支。当然,可以现金予以奖励,计入工资薪金。

    二、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机票,属于个人消费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退票手续费也是个人消费项目关联的,是其取消后产生的,也不得予以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36号集体福利的表述并不严谨,对个别员工发的福利属于集体福利吗?应表述为职工福利更为精准。

    三、企业所得税:不得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机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也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个人所得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有观点认为只是给部分员工购买机票,不是人人有份的,以此为依据计征个税。这个观点欠妥,因为其本身就不应从福利费中开支。

    其实,155号的前提很重要,明确的是“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机票本身就不符合生活补助费的实质,但文件未予细化。只是在第三款列举了“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有一个“等”字给予概括兜底。

    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只是购买机票,并不能判定是旅游,比如可访旧友、可访母校等等,按11号计征个税有失严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甲公司购买的机票,不论如何列支,员工所取得的均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只要不属于个税相关有效文件有关特殊条款所规定的免税,就应计征个税。

    五、相关建议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主要任务和措施”部分提出:“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

    纲要明确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现行财务相关制度亦作相应调整,应准予作职工福利费开支;企业所得税亦应可在职工福利费标准内列支;不应对此鼓励措施计征个人所得税,或可确定数量或金额上的免征标准,只对超标准部分纳入计征范围。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