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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没土地证 仅房屋 房开拆迁补偿交不交土增税

税月如歌 /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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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土地增值税
  • 拆迁补偿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朋友咨询的问题,源起于纳税人维权认为不该征税。虽然小编认为这个没有什么好争议的,但是讨论之下,发现居然很多财税人员也认为不该征税,所以笔记一下。

    案例背景

    小明将名下某国有土地出租给A公司,租赁期20年,A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出租,房屋修建成本500万元。后来小明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2000万元。问题:A公司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没有土地哪来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A公司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的增值额征税,A公司被拆迁的房屋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房产证,没有土地哪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应该和土地一起转让时,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所以A公司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听起来很有道理,这也是很多财税人员直观朴素的观点。

    税务:转让地上建筑需缴土地增值税

    1、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实际是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房屋而支付的款项。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发生了房屋的转让行为。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可知,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分别是: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不是转让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以,仅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对案例中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分开的情况,仅转让地上的房屋,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参考依据

    问题: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或地上建筑物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6

     

    题外话

    理解了上面的观点后,再来提两个屡问不止的话题,就容易理解了

    1、转让无产权车位征土地增值税吗?

    2、转让无产权地下商场征土地增值税吗?

    税月如歌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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