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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烧坏的大楼 不报废 资产损失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月如歌 /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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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损失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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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编被税友大师狠批的一个问题,还被称为“轴瓜”。欢迎投票发表意见.八道真人:毁损是不可修复.不清理无损失


    问题背景

    某国企有一栋大楼,账面价值几千万。因发生火灾,造成了损坏,但大楼预计还能使用,所以不报废,暂时闲置。保险理赔金额很大。(排除家俱、设备等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

    观点:

    1、大楼损坏金额作资产损失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大楼损坏金额不能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分段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观点一: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观点二:损失能税前扣除

    ⊙观点 三:资产减值损失也是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按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

    关键词: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即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会计处理为前提

    接下来看,对于烧坏的大楼,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能不能作会计损失处理

    大楼有损坏,但是不至于报废,修复后应该能使用。客观上,企业发生了资产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如何会计核算呢?

    1、能不能作固定资产清理?

    不能。因为资产只是损坏,并不是报废,修复后能继续使用。

    不作固定资产清理,没有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2、假如资产闲置,暂时不修复,如何会计处理?

    会计上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资产减值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

    不能。不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未处置、未转让)。也不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修理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固定资产的原值能不能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 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被形容为天书,所以小编还是用大白话翻译一下吧,虽然不是百分百精准。

    1、被损坏资产的维修支出,不能资本化,因为并未增加该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潜力,只是修复原状。不符合资产确认要求。修复,不能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2、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赔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分别列示。但在维修费和保险赔款发生在同一年度时,也可以修理费与保险赔款相抵后计入营业外收支。如果修理费在前一年度而保险赔款在以后年度,且维修费发生时还不能合理估计可收到的保险赔款金额,则修理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下一年度收到赔款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反之亦然。

    3、固定资产大修理无需转入清理。如果损坏的部分是可单独识别的,单独计算成本的,例如《固定资产准则》第五条所述。该部分单独报废了,或者被更新替换了,则单独处理,将旧的部分报废减除原值,新增的部分增加原值。(该部分相当于税法上的推倒重置)

    4、固定资产改扩建的,增加了固定资产功能、寿命等,使固定资产能比原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相当于税法上的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PS:税法上除了推倒重置外,没有减少固定资产原值的情况。

    尊重历史成本,以历史成本计价。


    总而言之,

    大楼不处置不转让,不能税前扣除损失。大楼修复,恢复原有功能,修复费用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大楼不仅是修复,而是改扩建、或者推倒重置,那已经不是本问题讨论的情况了。

    但是, 小编的这个观点,被两位大师狠批了。

    说是认死理、只说会计,不管业务

    下面看不同的观点

     

    损失实际已经发生,能扣除

    问题分三个层次

    讨论被烧 、讨论保险理赔 、讨论维修

    分开讨论,不能混在一起。

     

    1、讨论被烧

    大火烧了大楼,肯定是有损失。例如门窗烧没有了,是不是损失,是不是可以扣除。既然被烧了,肯定要确认损失,并做账。让会计去现场看一下,就看到烧坏的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凭什么不做账,凭什么不税前扣除。不扣除的会计就不是好会计。

    烧坏的门窗、外墙、装修这些,当初都是花了钱的,现在又没有折旧完,就烧没了。这当初花的钱就烧掉了,凭什么不让扣除?当然要扣。

    企业老板管你如何会计处理,有损失就要扣除。会计处理不能影响发生了损失这个事实。

    2、接着讨论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赔钱了,当然要进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冲掉维修费也行,都一样,不影响最后的纳税额。

    3、最后讨论修复

    修复费用是新花的钱,这钱也是实实在在的花了,当然也要税前扣除。

    是不是听起来很有道理?

     

    问题在于固定资产的原值

    打个比方:大楼5000万,已经折旧了五分之一年限。估计修复费用1200万。

    对比观点一和观点二的结果

    按观点一:大楼原值5000万不变,损坏不作资产损失扣除。修复费用1200万可税前扣除。修复的大楼按照5000万的原值继续折旧。

    折旧完毕后,一共税前扣除金额=5000+1200=6200万

     

    按观点二:大楼烧坏了,烧坏的部分要税前扣除,评估烧坏的部分占大楼价值的1000万。这1000万烧没了,又没有折旧完,计算其中已经折旧了200万,还有800万没有折旧,税前扣除800万。

    大楼修复的1200万,可税前扣除。

    之后,大楼按扣除资产损失后的原值4000万继续折旧。

    折旧完毕后,一共税前扣除金额=200+800+4000+1200=6200万


    小结:实际上,总的税前扣除金额是不变的。区别是烧坏的损失800万是评估出来的,然后在烧坏的当年就税前扣除了。而不是在折旧年度中扣除。

    但是

    会计核算上,大楼修复,原值不应该发生改变。

    税务处理上,除非将资产推倒重置,否则原值不会减少。

    观点二是在一个整体核算的固定资产中,用评估的方法,切分了一块原值出来作损失处理,改变了该固定资产的原值。然后被切出来的损失,提前作了税前扣除。这在会计核算上,还是税务申报上,都不能实现。

    而且,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确定性也是个问题。

    再者,按这个观点,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发生损坏的时候,都可以先作一次税前损失扣除。再修复。然后按扣除后资产原值继续折旧?


    观点三

    另一位老师的观点也挺有意思,也分享一下

    1、文件写的是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分别用了两个词“报废、毁损”,这说明,报废毁损是两种情况,大楼不一定要做资产处置,报废了才能作为损失处理。毁损应该是资产损坏,但不至于报废的地步。损坏的资产,损坏造成的损失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残值的定义。

    延续1,文件写“账面净值扣除残值”,残值应该是指资产剩余实际价值,并不是指资产报废变卖的残值收入。所以,烧坏的大楼,实际的价值就是残值。

    大楼的账面净值-烧坏后大楼的实际剩余价值=资产损失

    可在税前扣除。

    3、会计处理。

    文件写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会计上的损失处理,不一定是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按新的会计报表,对大楼计提减值,列示的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所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也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综合这3点,大楼烧坏的损失,能够在当年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对于该观点,小编提两点:

    1,大楼的账面净值-烧坏后大楼的实际剩余价值=资产损失

    按照现在的房地产升值情况,这个大楼的“实际剩余价值” 很可能很大,甚至大于它的原值,这样计算哪来的损失?

    2、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也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假设大楼在2019年被烧了,

    情况一:2019年12月就修复了,年底的时候,修复的大楼就不存在计提减值损失了。

    情况二:2019年不修复,2020年1月再修复。2019年底,大楼计提了减值损失,税前扣除了。

    这是不是很奇怪,修复时间仅仅一月之差,就导致了两种计税结果。

    3、回到申报表的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账载金额显然是不能为0的,如果为0则说明没有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一来资产损失调整金额如何得出,如何纳税调减?而资产减值损失是必须调整的。虽然申报表允许资产损失纳税调减,但是那主要是因为资产计税基础造成的,并非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大于0造成的。

     

    题外话

    写到这,想起前些天华为被烧的大楼,跟这个问题有关吗?

    没有。因为据报道,华为烧坏的大楼是在建工程

    发生损坏的在建工程处理很简单,工程成本还是实际发生的那些,烧坏的成本已经是算在工程里面的。后来继续修建,继续增加工程成本就是了。

    最后工程完工,成本就是总的成本。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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