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骗取税款目的,无法证明税款损失或无税款损失的虚开案件该如何处理
前些天,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该文件指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提供几个案例,读者朋友看看是否该定罪:
一、 无法证明税款损失
A公司有实际经营,由于有大量的向不需要发票的散户(个人消费者)的销售,故而没有将发票开给散户,转而开给一般纳税人,典型的票货分离的虚开。
A公司虚开给B公司,B公司虚开给C公司,C公司虚开给D公司,…….,之所以用省略号,是因为虚开的链条太长,难以查证最终哪个案件才是最终的受票方,也难以查证最终环节是否抵扣,下游尚未查证的环节是否有采取措施国家税款不流失。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主观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但客观上无法查明国家税款是否流失,但是该虚开行为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是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票源地。
该案例在刑事案件中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些虚开几百亿、上千亿的虚开行为者可高兴了,行政处罚罚款50万而已。
二、 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税款没有损失(一)
承接上述案例,假定公安机关铁了心往下查,而实际最终受票方为X公司(但是警方尚未查到X公司),X公司得知警方铁了心要查,为了逃避刑事责任,X公司为自己的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Y公司虚开了与虚开的进项税额相同的销项税额,并且让Y公司不予抵扣。
由于X公司的该行为,整个虚开链条都没有税款损失,也可以轻易证明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如果这个不构成犯罪,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完全架空。再者,如果前面的虚开环节已经判决有罪,后来发现,X公司虚开给Y公司的环节没有抵扣(导致整个环节的虚开都没有税款损失),前面的生效判决是否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是的话,恐怕没有几个法官敢判决虚开案件的有罪。
三、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税款没有损失(二)
我们将案例调整一下:公安机关查处到某虚开,即U公司为V公司虚开了税额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规避刑事责任。该虚开链条的上游某链条中选择了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并对相应的进项虚开不予抵扣。该行为将导致整个虚开链条都客观没有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那么,U公司为V公司虚开不定罪的话,则相当于架空了这个罪名。
再者,如果U公司为V公司虚开已经定罪量刑,后来发现其上游某个环节保障了国家税款不被流失,法院是否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呢?
我相信也没有几个法官敢因此而出罪,除非他想去监察委喝茶!
四、到底是国家增值税税款还是全部税款呢?
虚开所谓的目的犯,到底是国家增值税税款还是全部税款呢?
如果是国家增值税税款的话,那以后行为人要虚开发票的话,就直接改为虚开专票而保障国家增值税税款不损失即可。这就导致一个非常荒唐的现象,同样是增值税税款不流失,虚开专票无罪而虚开普票有罪。
如果是虚开全部税款的话,如何在刑法上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呢?
结语:文件所列举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的虚开”的这几种行为属于通常压根不会让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虚开行为,我们一直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都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务中通常也是如此),但是允许纳税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虚开行为没有这种危险(虚开专票需要证明不会有导致可抵扣税款流失的危险或虽然有可抵扣税款损失的危险但是并非基于发票抬头上购销双方无真实交易的禁止抵扣而导致的;虚开普票需要证明自己的虚开行为不会有所得税税款损失的危险。注:专票=普票+抵扣功能,如果虚开的为专票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认为也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是需要立法上予以调整一下表达,否则,涉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顺便说说,有些专门的开票公司、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极其严重的票源地虚开也在法庭上抗辩说“自己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无证据证明国家税款损失”,是的,他们的抗辩的事实的确是真的,但是有几个法官敢因此出罪?可能以后他们对检察院去这么抗辩,估计能给法院减少不少压力。
目的犯学说一旦在司法实务被推行,我相信,仅干票源地虚开,就能迅速致富而比马云、马化腾有钱,短时间虚开万亿都不是问题,保证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让你极难(甚至根本无法)查证国家税款是否流失。
纳税人在实务中的抗辩中,不要一上来就是“自己是没有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因为这相当于你自己承认了是虚开;而应当首先考虑是不是虚开,如果根本不是虚开,应当优先抗辩根本不是虚开,因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中目的犯理论极难被采纳,一旦承认是虚开,则通常悲催。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