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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学习理解点滴

丁潇 / 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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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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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不缴纳契税,有利于农民承包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朝着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二、对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厦深大青波等五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要执行所属省份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反避税条款:

    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四、统一了纳税期: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此前,全国各地做法不一,纳税期限有在纳税人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安徽省),而最长的则是在变更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之前(如广东省、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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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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