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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购物离岛,可享税收优惠真不少

王文清 /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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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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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表于2020年8月7日《中国税务报》B2版

    伴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暑期旅行逐渐恢复。今夏,海南岛无疑是暑期旅行的热门地点。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提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人民币,免税商品种类增至45种,绝大部分商品不限购买数量。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7月1日~27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免税销售金额达22.19亿元、购物旅客28.10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34.19%和42.71%;环比分别增长45.51%和12.63%。这些可喜的变化,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提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有着直接关系。

    比较:离岛购物比跨境购物更实惠

    免税额度提高,免税范围扩大,绝大部分商品不限购买数量,是33号公告的突出变化。

    根据33号公告,免税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免税范围新增平板电脑、手机、无线耳机、微型机、小型计算机、电子游戏机及酒类7种商品,共囊括45种商品。同时,33号公告取消了单件商品额度限制和大部分商品数量限制,其中,化妆品、手机、酒类等少数商品仍受购买数量限制。根据《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规定,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手机每人每次限购4件,啤酒、红酒、清酒、洋酒以及发酵饮料等酒类,每人每次购买不超过1500毫升。化妆品、酒类的“购买次数”,以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这些变化,都大大降低离岛旅客购物的税收成本。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通过跨境电商购买10件化妆品,总价3万元,因为超过《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的个人单次(5000元)和年度累计(2.6万元)交易限值,则应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用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计算缴税。

    假设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20%,则王女士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率=30000×20%=60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30000+6000)÷(1-15%)×15%=6352.94(元);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30000+6000+6352.94)×13%=5505.88(元);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6000+6352.94+5505.88=17858.82(元)。

    根据33号公告,假设王女士借在海南休假之便,在海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购买该化妆品,由于不超过年度限制(10万元)和化妆品件数(30件),可省去17858.82元税款,比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还要实惠得多。

    重点:须满足“离岛”这一实质性条件

    满足了限额、限量要求,旅客还须紧盯“离岛”这一实质性条件,在特许经营免税店内消费,按规定提货离岛。

    首先,适用对象有要求。消费者须为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离开海南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同时,离岛方式不限,包括飞机、火车、轮船。为确保符合“离岛”身份,旅客在购买免税品时,须主动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大陆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以及离岛搭乘运输工具凭据(机票、火车票、船票)。值得注意的是,33号公告对海南岛内居民无差别对待,只要满足以上规定,也可享受离岛免税优惠。

    其次,消费场所有范围。旅客只有在符合规定的免税商店内消费,才能享受3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目前,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店,共有4家,分别为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以及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同时,旅客可以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消费。除到免税店内消费外,还可在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如果采用线上方式消费,购物人与支付人须一致。

    最后,提货方式有规定。为方便出行,在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至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的指定区域。旅客须凭购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区域提货。需要提醒的是,免税商品须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注意:超额消费须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

    离岛旅客如果超额、超量消费,须根据现行规定,照章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

    在缴纳相关税费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有学问”。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公告”)规定,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即行邮税)。

    特殊情况下,如果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有剩余,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举例来说,孙女士在海南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购买29件化妆品,共8万元。在还剩2万元免税额度情况下,孙女士又购买了3只手表,共3万元。对超额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已知手表的进口税率为50%,则实征手表进口税=(3-2)×50%=0.5(万元)。

    如果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假设李先生在海南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购买7只手表,单价1.2万元,共8.4万元,虽未超10万元限额,但超出4块限量的规定。对于超量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则实征手表进口税=(7-4)×1.2×50%=1.8(万元)。

    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作者
    • 王文清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山东国税12366坐席专家、山东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税收政策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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