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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的美酒,不能慢慢变了味

丁潇 /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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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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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中部S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很是吃了一惊。

    原因是税务局通知他们,如果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属“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具体原因。

    我作为一个企业的办税人员,我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其初心,都是为了支持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

    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有一条件是所得不超过300万元,超过300万元要按25%的税率全额纳税。

    试想,尽管概率极小,如果纳税人销售额(所得额)接近上述临界点时,是否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来解决呢?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是允许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吴晓强 2020年05月13日《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务视频>普法,网址

    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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