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与个体户签约,再由个人开发票?
老子变犬子
平湖陈X刚以「已经注销的平湖市某某砂场」分别与平湖某公司、慈溪某某公司签订供应砂石合同,也如数供应,虽被慈溪某某公司认定质量有异,但未因此中断供货。
后分别被平湖某公司、慈溪某某公司以「平湖市某某砂场」开过来的专票(陈X刚名义)与购销合同上的供货方「平湖市某某砂场」不同,而拒绝支付。
陈X刚委托同一律师,将平湖某公司、慈溪某某公司告上平湖法院与慈溪法院,结果都一样的是被法院以合同执行人实际是陈X刚(实质重于形式)、供货数据经购销双方确认,合同有效且债权清楚为由,判决平湖某公司、慈溪某某公司必须如数支付。
为何与不存在的个体户签约
在这两个案件中,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签约的个体户已经注销长达8年以上,红盾网都查询不到信息,可以在企查查搜寻到部分信息与「注销」二字,网络上一些未及时更新的平台还没标注「注销」。简言之,公示网没录入信息,网络上的害死人,有用的信息需要付费。
将两个案例三个判文,看了一个晚上,以时间表列如下:
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人员在面对案件时(不一定是上法院的才叫做案件),多采取表列,尤其加入时间序列,比较能看清事情全貌;绘制流程图时(平面),如果加上时间序列,往往可以收到立体的直观性,对于流程弱项比较容易判别。
初评案例
1.从形式上看,平湖某公司比慈溪某某公司好一点的是先签订合同后供货,或许合同有可能是倒打;
2.两家公司都没有做到合同审查,这是任何质量认证体系所不允许的,尤其是ISO9001;
3.因为不符合ISO9001,就更不用说一般ISO9001都会忽略财务、税务审查的情况。
4.两家公司的财务控制还算尽职,在建安行业中普遍有发票就阿弥陀佛的情况下,能发现个人开立的增值税发票与合同签订者不同,而止付;
5.两家企业可能都无奈的利用法院判例,促进汇算清缴能税前扣除的目的。
感想
A.行业别的质量保证系统该引进还要引进;
B.与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体户签约,务必审查对方执照的合法性;
C.企业宜多利用红盾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条件的可以付费方式通过企查查之类的APP进行更细致的查询。
昨天晚上讨论个体户问题时,很多资深大咖直觉「内部控制是另外一回事」,就是陷入我在7-27发布的《小孩不需要早睡早起》一文中所说的情况,原来喊着企业非常需要内控的人们,就是拒绝内控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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