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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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进而收取的收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资产管理业务作出规定。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税务处理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提供金融服务进而收取金融、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就属于此类,填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
三、案例分析
某证券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取得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佣金和手续费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6月30日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000
应交税费——应增增值税 60 000[=1 060 000÷(1+6%)×6%]
将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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