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续集: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存在?
前两天发的贴子
[财税探讨] 税友评:股份公司改为一人公司要征契税 ?
被税友提异议了,认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只有一个股东吗?股东减少到一个之后,就一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于是应税友要求,来一个续集,把这个问题的讨论补上。
问题大意
甲股份有限公司原有两个法人股东,A和B,有房产。2017年,A以货币收购了B所持有的全部股权。2020年,甲公司准备变更为有限公司。甲公司名下有自建房产,需要变更房产证名称。税局要求交契税。
讨论: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认为需要缴税的理由
1、法律主体实际已经改变
按《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股东。当2017年,股东A收购了股东B的股权后,甲公司已经不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实际上已经变成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主体已经改变。房产的产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
2、不满足企业改制免征契税的条件
关于公司改制,契税是有优惠政策的,满足条件的可以免征契税,但是甲公司在改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投资主体由A、B两个法人股东,变更为一个法人股东,不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所以不能免税,应按房产的产权转移缴纳契税。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PS:小编是坚决反对下面观点的,这是违背一般认知的。变更也是设立方式之一,要满足设立条件。
税友徐十师认为:征税观点的前提就不对
“按《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股东。当2017年,股东A收购了股东B的股权后,甲公司已经不满足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实际上已经变成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主体已经改变。房产的产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
此观点错误。理由如下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数量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法》规定的是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但发起之后,并无规定不能减少为一个。从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公司法》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反证法:《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但是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东数量却是成千上万,远远超过200人。这证明,发起人的数量,和股东的数量,是两回事。
虽然《公司法》把公司作了分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明确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一人公司的前提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有限责任公司”都不是,自然更不可能是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再少,也不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房屋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必要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即使后续想变更,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延续的。
《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工商不需要登记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只登记发起人,股东的增减变化,不需要工商变更登记,所以股东减少到一人的时候,也不需要去办理工商变更。不需要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继续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要登记,股东不需要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PS:这个规定也是合理,要是股东变更需要登记,那上市公司不是天天得忙着去办变更?
实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风雪道友的观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事实存在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11]63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邮银请〔2011〕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文名称为“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Ltd.”,英文简称为“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营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
三、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四、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50亿元,折为450亿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450亿元,持股450亿股,持股比例100%。
法律意见书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邮储银行的发起人是邮政集团。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1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邮政集团”。是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例。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起人的人数符合法律 规定。因此证明,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的。
反驳观点:此为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这是改制中的国有集团特殊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更变而来
税友笑大师观点:
股份有限公司来源分为设立、变更两种形式;设立又分为发起、募集2种形式。
变更不需要发起人,直接变更性质。变更独立于设立,不受发起新设限制,特别是发起人数
邮储银行就是直接变更过来,不需要新设的程序设立发起人限制不适用设立后股东人数变更是存量概念,设立新设,属增量概念设立基本是新设,变更主要是有限变更为股份邮储银行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直接有限变更为股份,没有发起环节
小结:两人股份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变成一人股份,一人股份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企业主体只是性质变更,名下房产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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