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的新江湖:两票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即所谓“三流一致”说之正源所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哦,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不会因为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可是,“三流一致”却在公立医院药品器械采购“两票制”中,显起了神威。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印发):
四、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皖食药监械〔2017〕49号):
四、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
(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用耗材时,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医用耗材还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销售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时,所开具发票的购、销双方应当与付款流向一致,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为了人民群众健康着想,卫健药监税务部门也是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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