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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企业"老板转贷"是差额计算个税吗?

东方税语 /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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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个人所得税
  • 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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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位同学的问题很典型,之前就有很多学员有同样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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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同学的问题很典型,之前就有很多学员有同样的问题咨询,他的问题是“企业的老板个人去银行等机构贷款,再转贷给公司使用,老板个人得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老板只赚取个利差,问代开发票时能否按利息差额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这两个税目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其他项目,也就是说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时(包括自有资金贷款业务或是转贷业务)应全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个人所得税。即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利息收入*20%

    其次,税法在制订时没有考虑这方面转贷的因素,因此目前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时只能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差额计税。

    最后,提醒一下,转租与转贷却存在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赵东方 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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