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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把自己筹进了监狱

魏春田 /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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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筹划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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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众所周知,税务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应该是合法。

    案情大体是2010年至2016年期间,京洲联信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正和集团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其法定代表人喻东自行或指派京洲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和正集团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少缴税款。喻东以此为由先后从和正集团财务负责人罗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65.4万元现金。

     

    东窗事发后,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京洲联信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魏言税语观点:众所周知,税务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应该是合法。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主体及企业商业模式的选择,以及对合同条款的把控来控制税收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的税收筹划,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本案中,京州联信四川税务所在对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以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这压根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一种的偷税。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此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喻东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不对京洲联信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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