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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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银行指除了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而支付的报酬。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银行指除了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而支付的报酬。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一、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存入资金的本金,贷记“吸收存款”科目。归还本金时做相反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各项利息费用的金额。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准予扣除。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某商业银行吸收某客户定期存款8480万元,期限半年,假定年利率5%。该商业银行第二季度支付利息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借入资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贷:拆入资金 84 800 000
2020年6月30日,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
借:利息支出 2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2 120 000
借:拆入资金 84 8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4 800 000
将212万元记入《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第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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