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止税款追缴,不认为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导致半途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维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则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认为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也没有停止追缴,不认为是中止执行。
比如,在上诉人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机电)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纠纷一案中,稽查局于2005年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稽立〔2005〕0062号),广源机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稽查局遂于2006年作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深国税稽催〔2006〕第16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广源机电逾期仍未履行。稽查局于2019年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对税款和滞纳金进行了划扣。广源机电主张稽查时隔13年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已超过合理期限,《税务处理决定书》应终止执行。《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期限并未明文限制;并且稽查局于2004年已对广源机电涉案房产予以了查封但因房产系绿本而无法处置。稽查局在发现广源机电账户有资金流入后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稽查局对广源机电所欠缴税款并未作出中止执行决定,广源机电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从而行政机关不应再执行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明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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