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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税款追缴,不认为是中止执行

黄德荣 /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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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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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导致半途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维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则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认为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也没有停止追缴,不认为是中止执行。

    比如,在上诉人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机电)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纠纷一案中,稽查局于2005年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稽立〔2005〕0062号),广源机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稽查局遂于2006年作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深国税稽催〔2006〕第16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广源机电逾期仍未履行。稽查局于2019年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对税款和滞纳金进行了划扣。广源机电主张稽查时隔13年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已超过合理期限,《税务处理决定书》应终止执行。《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期限并未明文限制;并且稽查局于2004年已对广源机电涉案房产予以了查封但因房产系绿本而无法处置。稽查局在发现广源机电账户有资金流入后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稽查局对广源机电所欠缴税款并未作出中止执行决定,广源机电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从而行政机关不应再执行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明示不予支持。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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