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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微波昨天理解错了,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是这样解决了总局10号公告的要求

丁潇 /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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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预缴
  • 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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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7月1日,7月大申报的第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门户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发布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的申报表想比,财税微波觉得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第L15行。

     

    第L5行填表说明如下:

    15.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电子税务局已经对纳税人作出填报提示。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如果纳税人选择了“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即累计本季度计算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财税微波注)。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本表第15行填表说明如下:

    16.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L15行,当第11-12-13-14-L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第L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本行填报0;若“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的,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起,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但是,如果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第一到第三季度有盈利,且第二、第三季度选择了延缓缴纳所得税,但是到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亏损严重,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为负数。这时候,还需要把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延绵缴纳的所得税款在2020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缴纳吗?

    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第12问答,不用缴纳。

    12.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财税微波昨天错误的认为12号公告发布的申报表不能实现这样的操作。现在看来,是错误的。

    首先,这种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于过往的延期缴纳税款。一是无需企业提供材料申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可选择适用,符合条件的企业选不适用,还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二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3个月,而这种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长可达6个月。

    其次,从申报表来看,小型微利企业在7月、10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当季选择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填表说明,当季的“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为0。

    在2021年1月份申报2020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L15行次取消,如果全年累计亏损,则第4季度的“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仍然为0

    这种申报模式下,小型微利企业可最大限度的减少现金流出。

    申报表完美的实现了10号公告的要求。

    看来,财税微波昨天理解错了。特向读者道歉。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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