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的数字游戏--评《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有这么一张表:
本表分两部分,一是减税项目,二是免税项目。这张表,奇特之处在于,申报表主表不从其中取数,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表数字有三处需要与申报表主表一致:
1、减税项目部分,第4列第1行合计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2、免税项目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3、免税项目部分,“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我们今天不谈该张申报表的第一部分,就看第二部分,“免税项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这样说明: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农业生产者,如果生产的农产品是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的农产品,或者是批发、零售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规定蔬菜、鲜活肉蛋产品,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特别是当年减税降负,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时!
那一般纳税人就只能按照填表说明中写的那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了。
可是,这样子自行计算出来的数字,有什么意义?怎么个自行计算法?把取得的凭证都认为是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行不行?如果本栏次填“0”,能说根据“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数字,就是对纳税人的减免税吗?那些原本可以、应该抵扣的增值税,就不考虑了吗?
至于为什么一般纳税人的表格与填表说明中,出现了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填表说明内容,此处不作评论,只是提请读者诸君注意而已。
这份表格,于纳税人无有实际意义,每月填报此表,搞无聊的数字游戏,浪费纳税人办税人员精力,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如早早取消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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