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与滥用职权
看到一个很有趣的案例,与税有很大关系。
案情其实很简单,金政公司的股东张某,将自己4%的股份44万股,以44万的价钱转让给了蔡某。此次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146,788.94元。蔡某没有代扣代缴,张某也没有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发现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税务鉴证,要求金政公司垫付张某转让股权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金政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垫付了张某股权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金政公司垫付税款以后,多次向张某追讨,都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没办法,金政公司只好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张某支付金政公司为其垫付的税款146788.94元及利息。
没想到,法院驳回了金政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金政公司并非是此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其无权向张某追偿诉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当然金政公司还可以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金政公司的可能性不大。至此,金政公司的追债之路几乎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
纵观此案,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执法上最起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求金政公司代垫税款涉嫌滥用职权。
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此案件中税务机关要求金政公司为张某垫付税款,没有法律依据,涉嫌滥用职权;
二是对蔡某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没有进行处罚涉嫌玩忽职守。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代扣代缴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蔡某购买张某的股权,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对蔡某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税务机关没有处罚,涉嫌玩忽职守;
三是对张某不按期申报纳税的行为没有进行查处涉嫌玩忽职守。
在蔡某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时,张某应在股权交易完成次月的15日之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张某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税务机关没有查处,涉嫌玩忽职守。至于金政公司,则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代垫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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