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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不扣个税、按什么项目?一个例子,解析工资、劳务、经营区别

于小强 /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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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 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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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公司办公室灯具坏了,就买了个新的。灯具比较大型,这时候就需要有专人给安装上。比如找了张三;张三安装完成,给张三付款1000元。那么,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于向张三支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什么项目代扣呢?

    我们知道,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十个纳税项目,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而各自缴库方式(自行申报、代扣代缴)、计算方式、适用税率等不尽相同,相应义务也有所区别,这叫需要正确选择纳税项目。


    一、张三乃是甲公司会计,因为懂电路安装,领导安排他干了这项“份外”工作,另行支付报酬

    张三“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公司,则领导安排其从事各项工作,只要本人同意,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即使另行支付报酬,也是属于奖金、补助之类。

    甲公司应当将上述报酬并入张三本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一并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张三乃是甲公司从外部找来,专门从事这项业务

    这时候,张三并未“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公司,而其独立完成这项劳务,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甲公司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就张三本次报酬(若当月另有该项劳务活动,则合并当月全部报酬)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三、若张三乃是个体工商户李四的雇员,李四从事灯具销售、安装等活动

    则甲公司支付对象乃是个体工商户李四。即使与李四约定清楚,由张三将款项带回,也是“张三代表李四收款”。

    (一)李四作为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乃是“经营所得”。事实上,个人所得税九大税目,除经营所得外,其他八项,支付方皆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法定义务;而经营所得,则是自行申报。

    那么,为什么“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呢?

    因为这也没法扣啊,“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比如个体工商户李四,他是按期计算纳税,有收入,也有成本费用(雇员工资、房租、耗材、进货成本、水电费等),依照税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俗称“税法利润”),才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因而向其支付某笔款项,只是其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某笔收入;而单纯一笔收入则无法判断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经营所得不用也没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至于张三,乃是按照李四指令,代表个体工商户李四来干活。正如上面提及,甲公司是向个体工商户李四付款,张三只是代表李四收款;因此,甲公司不需要向张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张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是李四的事情。(打个更加清楚的比方:甲公司从乙公司买了一批货,乙公司送货员王五把钱带回去,显然不能视为“向王五付款,而代扣王五个人所得税”吧;这时候王五收款与乙公司出纳收款其实一个道理,只是替公司收款而已。)

     

    综上所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乃是“劳动收入”(二者区别在于是否“任职或者受雇”),经营所得则是就“经营利润”(税法口径)征税。

    作者
    • 于小强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逾三万题答疑;原创文章上千。国家级人才库成员、国家级题库建设成员;多次国家、省级检查(组长)。微信:TaxYu2018 公众号名称: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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