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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定性偷税为什么会败诉

梁晶晶 /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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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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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却败诉的案件。

    【案件背景】

    商丘示范区税务局查出秋歌服装厂于2012年至2017年6月累计未缴纳城建税54514.29元、个人所得税19058.96元、房产税74768.4元、土地使用税57486元、印花税125元。共计155254.36元。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定秋歌服装厂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于2017年9月14日对秋歌服装厂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不缴税款155254.36元4倍罚款621017.44元,并于2017年9月18日送达给秋歌服装厂。 

     

    纳税人秋歌服装厂对处罚行为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判决,驳回秋歌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纳税人】秋歌服装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秋歌服装厂未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商丘示范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为秋歌服装厂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缴纳税款,鉴于其已办理税务登记,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已构成偷税。 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并未提供证据秋歌服装厂已经办理相关地税登记,其认定税务机关已通知秋歌服装厂进行税款申报,进而认定秋歌服装厂不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主要证据不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秋歌服装厂所提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的理由能够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商丘示范区税务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税务局申请再审】

    商丘示范区税务局申请再审称:服装厂自2012年到2017年6月期间在没有税务登记的情况下进行经营,该行为构成偷税。

    【再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秋歌服装厂未办理地税登记的情形下,根据已办理的国税登记,能否推定其属于“已办理登记”的情形;对秋歌服装厂未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是否需要履行催缴程序。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为秋歌服装厂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缴纳税款的违法情形,鉴于其已办理税务登记,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构成偷税。经审查,本案中,当时的税务管理法规,国税征收和地税征收由法律授权不同的税务管理主体行使,分别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管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分别办理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适用不同的税种税率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定性原则,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以已办理国税登记等同于办理地税登记的认定结论,示范区稽查局没有提交相应的法律法规,就行政处罚程序中直接适用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亦没有提交相应的依据。该行政处罚属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商丘示范区税务局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晶晶亮评论】

    这个案子我是赞同法院的二审和再审判决的,稽查查补时并不是发现少缴税款就定性为偷税。一定要有偷税的手段+偷税的结果才能定性。

    偷税的手段征管法列举了四类:一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商丘税务机关认定的是第三种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所以,问题转化为秋歌服装厂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这个服装厂真的很滑头,钻了一个空子。他办了国税的税务登记,却没有办理地税的税务登记。因为这个案子是国地税合并之前的,所以地税的查补税款,不能以国税办了登记为理由定偷税。 你说秋歌服装厂有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其实是有的,去办国税登记证,但却不办地税税务登记,主观故意很明显。但没办法,严格按法条规定,原地税局定偷税确实证据不足,因此败诉。 当然,即使税务局败诉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税务机关还是可以重新下达处理、处罚决定,税款肯定会追征的,罚款可以按照《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只是不能以偷税的名义去处罚。 国地税合并后,这个漏洞算是堵上了。

    梁晶晶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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