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起,我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正常关税之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3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税则号列:29141100)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20年6月8日起5年。
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始于2008年。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0号,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决定自9月9日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公告2014第40号,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至6月8日至2020至6月7日,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率表

自2020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例如,福建某企业2020年6月, 从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丙酮100吨,从厦门海关入关。海关完税价格120万元人民币。假定关税税率20%。
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120×6.2%=7.44(万元)关税=120×20%=24(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13%=(120+24+7.44)×13%=151.44×13%=19.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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