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了逃税虚开,财务未必就把你逮了,不要神经过敏
不要认为当了财务就会犯罪,如果你是被指使、被胁迫、不情不愿,一般不会你当成直接责任者,《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当个财务,拿着白菜价的薪酬,没有必要操刀上阵,主动干卖白粉的风险,当然也不要以为一旦企业犯事,自已就会被株连九族,象下面这个案子,会计小毕只是按照领导指使进行零申报,就嘛事没有。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在开发柳河县新天地购物广场期间,对外销售商铺获得销售款94647826元,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高某照和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田某友,故意隐瞒实际销售31371746元的情况,指使公司会计毕某将税务申报为零。经柳河县地方税务局认定: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810884.10元,逃税额为1647016.66元,逃税额占应纳税的18.69%。柳河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经稽查后向该公司负责人高某照和实际经营者田某友催缴税款,并对该公司下达处理决定书,经多次催缴,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通化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违反国家相关税收管理规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书面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逃税额占应纳税额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逃税罪。被告人田某友、高某照分别作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的主管人员,授意并安排财务人员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逃税罪。鉴于田某友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高某照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人、被告人的以上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单位通化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二、被告人田某友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高某照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单位通化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应缴税款1647016.6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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