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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徽关于工作餐的口径变了吗?依此类推,很多福利都不需要进项转出

税月如歌 /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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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费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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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发布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问: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复: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几天写贴子的时候,无意中翻出了安徽税务2017年的这个答疑。细看之下,那可是企业的福利不需要进项转出!

    本来只是个问答,也不新了,但小编话唠,忍不住讨论了几句。


    按照这个逻辑,小编推理一下,企业的许多许多福利,都不需要进项转出了:

    1、企业的食堂费用不需要进项转出了?

    2、公司由行政部门组织自驾游,相当于提供了旅游服务,那么吃饭,住宿能不能抵扣?

    3、公司专门建设一栋文体中心,包括体育馆、图书馆、电影院,向员工免费开放,向员工提供了文化服务,娱乐服务,文体中心建筑进项能不能抵扣?4、房地产公司把开发的房子给员工作为工作住房,进项能不能抵扣?

    5、还有很多很多,除了直接发钱发物品之外,其他福利都可以?


    打住打住!小编,问答里就说了一个餐厅企业的员工餐,你都扯出一堆什么跟什么了呢?

    下面进行推理及反驳

    ⊙为什么不征增值税? 

    ⊙ 要不要进项转出?

     

    为员工服务为什么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6号文说的不仅是餐厅企业,而是所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非经营活动的)服务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所以:

    1、企业的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征增值税。

    2、公司由行政部门组织自驾游,相当于提供了旅游服务,不征增值税。

    3、公司专门建设一栋文体中心,包括体育馆、图书馆、电影院,向员工免费开放,向员工提供了文化服务,娱乐服务,不征增值税。

    4、房地产公司把开发的房子给员工作为宿舍,不征增值税。

    5、还有许多许多员工福利服务,不征增值税....


    这些都是共识,没有问题。如果对员工的非营业活动需要视同销售征税,视同销售将无处不在,如影随形.....

    但是安徽问答中的不需进项转出,又是从何而来呢?

    小编分析,是来自另外一个共识:不征增值税,进项不需要转出。免增值税,进项需要转出。既然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是不征税范围,进项自然不需要转出。

    按此推理:

    1、食堂不需要进项转出了。

    2、自驾游住宿能抵扣了。

    3、文体中心建筑进项能抵扣了。4、员工宿舍,进项能抵扣。

    5、其他福利服务的进项也能抵扣了......是不是很颠覆以往的观念

    继续向下看

    要不要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上面也是增值税的规定,是关于进项转出的规定!什么意思呢?

    小编是这样理解的:为员工提供非经营性服务不是征税范围,所以不征增值税。这是规定一。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规定二。这是独立的两个规定。都要执行,不冲突。不征税的同时,也要遵守进项不能抵扣的规定。

    打个比方,学校说:

    一、周日不用回学校上课。

    二、不准去电子游戏机室打机。

    这就是两条独立的规定。周日不用回学校,但是不表示可以去任何的地方,还有禁止性规定,电子游戏机室也不准去。

     

    好像扯得有点远了......

    言归正传如果认为餐厅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既不征增值税,又不需要进项转出,那就要同时满足上文的两个规定:一,工作餐属于为员工提供非经营性服务-不征税。二、工作餐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转出。难道这工作餐不是免费的?而是只收取成本价?所以既非经营也非福利?

    小编想不大明白。如果这算的话。那么,企业为员工提供其他服务,比如宿舍,文体活动,只收取成本费,是不是也算非经营又非福利呢?就可以不征税又不进项转出呢?

    不征增值税项目不作进项转出举例: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与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移时涉及的货物或者不动产不征增值税,但是并不需要作进项转出。

    PS:但是跟本文内容没什么关系

    当然,这是小编的个人理解,如果安徽的问答可以全面普及,那当然是更值得纳税人高兴的......

    税月如歌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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