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税法专家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张三对税法非常精通,对李四与A公司、B公司都暗恨在心,但是李四和A公司、B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一、 以虚开判处死刑
这是2000年的事情,那时我还在读中学。话说李四有一批货物意欲销售给B公司,但是李四考虑到B公司不可能向自己购买,因为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四得知A公司享有财政返还政策,即返还所缴纳的增值税的50%,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于是,李四和A公司商量,希望A公司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点数为10个点,但是不要让B公司知道代开的事情。
于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之内向B公司交付W货物1000吨,价税合计11700万元,交货当日付款并取得发票,合同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
快到第三天的时候,A公司见李四尚未准备发货,由于惧怕承担违约责任,于是,A公司的老板王五紧急找到李四,责令李四必须在第三天内将该批货物交付给B公司。
实际上,A公司也备好了1000吨W货物(本来该货物A公司另有安排),心想如果李四不去按时交付该批货物的话,自己就去将备好的该批货物交付给B公司以防止B公司起诉自己违约,然后回头再找李四算账。
所幸的是,李四在履约期的最后一天即拉了1000吨的W货物,经A公司查验货物后,连同相应的专用发票交付给了B公司。B公司支付给了A公司11700万元的货款后,扣除1170万元的开票费之后,余款打给了李四。
后来A公司的该笔业务被税务机关检查,并被税务机关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为李四代开了税额1700万元的专用发票。
A公司与李四先后向张三咨询:张三的答复是,本案中,享有货物的是李四,而开具发票的是A公司,很显然李四让A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代开也是虚开;其中,那10个点是代开发票的开票费,真实交易是在李四与B公司,并建议A公司与B公司放弃行政复议,说没用的。
张三估计李四与A公司的王五会逃跑而会迅速被公安抓获。李四和王五很快在公安招供了,他们招供说:李四让A公司代开专用发票,开票费10个点,合同都是伪造的,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交易都是虚构的,都不过是为了给A公司代开发票。
按照当时的量刑标准,这个金额死刑难免。由于司法机关也对税法基础的知识和逻辑缺乏系统的了解,加之税务机关已经定了虚开并且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加之王五、李四等的口供也供述了自己虚开,且和客观证据能够“印证”,于是,司法机关认定:李四与A公司虚开,比起李四直接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多抵扣了税款1700万元,国家税款损失1700万元。李四与作为直接责任人的王五都被判处死刑;B公司惨遭进项转出等损失而破产。
二、25年后,一张神秘的U盘和一本书
25年后,已经是《民法典》施行了一段时间了,而且人们对税法的适用逻辑也非常清楚了,逻辑思维和税法基础知识也得到了大量的普及。
办理该案的法官也到了快退休的年龄了,但是这个案子他记忆依旧深刻,因为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中给两个被告判处死刑,更重要的是:
由于税法知识的大量普及(这种普及不是基于条文本身的普及,而是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以及各税种原理的普及),法官知道了:原来这个是一个真意保留的真实交易,并且,A公司依旧对其所受的合同约束力非常忌惮,一旦李四没有去交付货物,自己将去完成该交付以避免违约责任;无论如何该案也不是虚开。
有一天,快下班的时候,发现桌上有一封快递,快递上有一张U盘和几页纸。
该法官将U盘接入电脑,原来是一些录音资料,可以通过录音清晰地听到张三是如何让李四以及王五确信自己的行为系虚开行为的。更重要的是,那几页纸是张三在1999年发表的论文,论文中清晰地论证:
这类情况下,真实交易应当认定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因为无论是法律形式还是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力,都在A、B公司之间,甚至连启动反避税程序的条件都不够;即使A公司的交易目的是为了开票而收取开票费,也充其量是真意保留,且促成合同的正常履行。该论文指出,现代交易的本质是意思表示基础上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而发票处理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只能基于交易本身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因为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是交易所表现的法律形式;文章指出,缔约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形式等私法领域的选择,是税法无权干预和评价的,充其量在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的时候启动反避税调查处理(但也不宜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
经了解发现:张三为了打击自己不爽的公司或人员,故意以三流一致误导相关公司和人员,让其确信自己为虚开而无辜入狱;对意欲报复的人一些真意保留、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等非虚开的情况,让其相信是虚开,进而导致其入狱或被判处死刑,并导致大量的犯罪分子逃避掉巨额的纳税义务(因为没有税法意义的真实交易就没有对应的纳税义务)。
于是,司法机关借助平反冤假错案的时机,将曾经那些基于三流一致、真意保留、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混淆法律关系而错定的虚开予以冤假错案平反,纠正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在纠正冤假错案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很多虚开的判定,并非是基于理性的判断,而是基于纳税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纳税人自己相信没有真实交易、自己相信是虚开就予以定罪量刑,因为只要不是以货易货、钱货两讫的交易,都可以根据口供认定为虚开,只要纳税人坚信自己没有真实交易、坚信自己虚开。
如果税务官员、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庭法官不熟悉民商基础,其结果难免会残害无辜、冲击交易安全与危害国家税款。
问:该案中,张三明知纳税人的行为不是虚开,依旧让其相信自己的行为是虚开,且明知纳税人相信自己的行为是虚开的时候,在侦查阶段将按照虚开来供述,进而借助司法机关的手让其死亡。张三的该行为该如何定性?涉嫌故意杀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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