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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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不一般的调配整顿,使之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不一般的调配整顿,使之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特别纳税调整俗称“反避税”,包括特别反避税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建立在企业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之上,其理论依据是独立交易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有别于一般纳税调整,调整对象是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一般指外关联,内关联要有税率差才列入范围。世界各国对此十分关注,2013年9月,二十国集团圣彼得堡峰会领导人声明:“跨境逃税避税侵蚀公共财政和民众对税收系统公平性的信任。承诺采取措施改善规则,以避免避税、恶意操作及恶意税收规划。”中国作为G20成员和OECD观察员,《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签约国,理应更多地遵守和关注国际反避税规则。
特别纳税调整要依法进行,其税收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等。一般纳税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特别纳税调整时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逾期丧失纳税调整权利。一般纳税调整体现在填报好《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F140)。追征期通常三年,特殊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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