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驳回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具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税务机关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予不受理。例如,2015年5月9日张春霞收取威海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销售房屋代理佣金6 091 600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威税稽处〔2018〕3号),责令张春霞缴纳个人所得税1 942 312元。张春霞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稽查局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行审22号行政裁定:对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威税稽处〔2018〕3号)不准予强制执行。
稽查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有误。依照法释〔2018〕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鲁10行审复5号)裁定: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每个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都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有权不同,胆小怕事,或者做老好人,说重点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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