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可否帮忙问问财税部门首长,这种情况进项税额可抵扣多少
作者:金明鉴 丁潇
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平息。这期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受到的冲击比较大。
党中央、国务院牵挂着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习主席多次指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给出优惠政策支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税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的支持力度很大,有力的支持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但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客户,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候,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开具3%征收率专用发票变成1%征收率专用发票,客户可抵扣进项税额就会减少,就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财税微波比较早的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发映,(详见敝号推文:王局长这次安排人说清楚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请不要忘了政策的初心、这项税收优惠,不能这样理解,有兴趣的朋友可点击阅读)。终于,税务总局在4月18日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实际和客户需要,选择开具3%的专用发票还是1%的发票,还是不开票。
涉及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处采购农产品(凭票扣除),原合同价格412万元(含税),按原征收率3%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4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6万元(直接销售或初加工税率为9%的产品),或40万元(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
如果只允许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非自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792万元,与征收率降低前可扣除进项税额相比,少抵扣31.9208万元。且如果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还能否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多少?
不讲深加工加计扣除了,就因为不能按票面金额*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说,客户是一定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降价的。因为相差了8%的金额,不是一笔小数字,可能企业的纯利润都没有这么多。
虽然税务总局出了《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客户需要继续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1、这份问答出的很晚,4月18日才发布;2、这毕竟只是一个问答,不是正式的文件,正式的文件,
是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后又延长到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按优惠征收率1%开具专用发票,票上注明的金额变为是407.92万元,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6.71万元(直接销售或初加工税率为9%的产品),或40.79万元(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则能够皆大欢喜。
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13号公告政策的制定初衷来看,似乎不应该给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困扰;从税务总局5号公告的要求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外)在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至少是5月31日期间),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征收率为1%,才是最其公告要求。
那么,允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到1%征收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扣除率抵扣,应该是符合政策本意的。
并且,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说“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因为当时农产品只有3%的征收率,并没有1%的征收率啊!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13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外)在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销售农产品,征收率就是1%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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