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不当延长的税收滞纳金如何确定
编者按:昨天,看到一个税收判决案例,从该判决案例可看到法院对“稽查不当延长滞纳金计算是否中止计算”的分析。现就该话题与各位老师探讨。
2017年6月30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发布《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吉03行终36号)。
该判决书有以下两个看点:
1.白条入账税前扣除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诉人认为其以“白条收据”入账的支出是合理的实际支出,应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
2.稽查不当延长的税收滞纳金计算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历时四年,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原告承担显示公平,判定2013年6月28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原告承担,符合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通俗地讲,2013年6月28日因被告稽查局前期调查认定事实部分存在问题将该案退回重新调查,稽查不当延长检查期限不应作为计算税收滞纳金的时间。
通过本判决书不难看出,我国以票控税仍是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管理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且获得部分法院的支持;稽查不当延长的税收滞纳金计算时,稽查不当延长检查期限不应作为计算税收滞纳金的时间。
思考: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及征收起止时间如何确定?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