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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中介送家电 高抵低开 是高招还是背锅?

税月如歌 /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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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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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有时候,群友们提的问题,不方便告知完整的真实情况,所以在回复的时候,就未必能得到有针对性的答案。小编展开天马空行的想象:

     

    有时候,群友们提的问题,不方便告知完整的真实情况,所以在回复的时候,就未必能得到有针对性的答案。小编展开天马空行的想象:

    房地产公司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呢?

    为什么家电要让中介去买?

    送的时候,以谁的名义送?

    难道是想让中介公司高抵低开?抵扣13%的进项,只开具6%的销项?

    难道是房地产公司想变相洗票,收到的是服务发票,把送家电这个事给掩盖了?

    难道中介公司要给房地产公司虚开大额的服务发票,刚好找回来抵成本的发票是家电的销售发票,所以要以送家电作名堂?

    难道是房地产公司买房送家电是变相降价,但是又不想明降?

    ......

    各种可能性都有,下面只从税务的角度去分析

    分三部分讨论

    ⊙ 中介公司能不能6%的票 ?

    ⊙ 中介怎样解决视同销售的问题?

    ⊙ 为什么不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送?

    中介公司能不能开6%的票

    如果要给房地产公司开6%的票,就不能是如题目中所言,把家电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中介赚差价。因为这是销售货物了。

    怎样把销售货物变成服务呢?小编之前写过怎样把销售变成服务的贴子[财税探讨] 同为公益 服务不征 货物征 捐赠货物→变无偿服务可行吗?多案例+猜想

    所以,要开6%的票,就必须把家电销售变成是服务

    合理签订服务合同

    房地产公司委托中介公司进行营销活动策划,策划内容全部由中介公司负责,物品开支也全部由中介公司购置,房地产公司只支付策划费。此时,中介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合同收费把中介公司将要购买家电的费用一起计进去。就是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把策划活动包给中介了,中介怎样操作送什么物品,都是中介公司策划的内容,与房地产公司无关了。此时,中介公司可以把整体费用开具6%的服务费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于是,中介公司买家电,抵扣了13%的进项,开6%的销项发票,高抵低开,占了大便宜,是不是高招呢?

    继续向下看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介公司的视同销售问题

    按上面方法,中介公司收取的是全部的策划费,负责营销活动的全部工作。那家电是谁送给消费者呢?自然是以中介公司的名义送了。

    开6%的票给房地产公司的环节没有问题了。但是中介公司把家电送给消费者的环节呢,要不要对买房人视同销售呢?中介公司其实是发生了两个应税行为,一个是对房开公司的,一个是对消费者的。中介公司搞活动给消费送家电,那是视同销售,按13%申报增值税销项,购买家电13%进项,就抵消掉了。开给房地产公司的6%发票,照常交税,并没有占到高抵低开的便宜。

    此时,中介公司还有两个选择:

    一、掩耳盗铃,留下风险

    按提问者的意思,把家电的成本,全部作为营销活动的成本费用。送家电的环节,不视同销售。此时,就如提问者担心的,成本中大量的家电发票,是否合理?这实际是掩耳盗铃,留下税务风险。

    二、合理降低视同销售的价格

    1、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策划合同:活动策划费不按销售额算,也就是不管活动过程成交多少套房,做了活动就给固定的活动策划费。同时附加风险收费,按活动的效果付费,比如活动成交100套房子额外奖励策划费XXX元,200套再额外奖励策划费XXX元......。注意是分阶段设置,不能是直接挂钩成交每套房收费多少,否则会被视作佣金。

    2、中介公司采购家电,给消费者送折扣券,使用条件是以购房后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家电,折扣销售。中介亏本卖家电冲量,为了赚策划费奖励,冲不到奖励量就亏本,这属于合理的商业目的,低价但有正当理由。

    此方法销售家电的收入会很低,销项税额也很低,进项仍然是抵扣13%。高抵低开的效果仍然存在。

    PS:可能有税友不明白为什么这是正当理由,那小编举一个例子说明:

    某公司请人做公众号推广,固定推广费费用一天200。奖励收费方案:公众号加关注超过1000人,奖励2000元,超过2000人,奖励5000元。此时推广者就有可能自已先掏钱出来,支付给加关注的粉丝,只要粉丝关注公众号,就发1元红包。推广者亏本冲关注量,是为达标后的奖励,冲量成功,就有收益,冲量失败,就亏本。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为什么不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送

    如果由中介公司送家电并没有筹划的好处,那为何不由房地产公司自行购买并赠送家电呢?此时房价中可以包括了家电的价格,不管要不要拆分计算,家电的进项可以抵扣,并没有增加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

    如果送家电是前期已经设置的销售方式,可以把家电配套作为交房标准写进合同,计入开发成本,节税效果会更明显。

    房产地公司不送的理由可能有:

    一、销售的是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家电的进项不能抵扣,所以想转嫁给中介公司高抵低开,风险由中介公司承担。

    二、送家电是临时策略,变相降价,但又不希望影响整体销售。所以不能由房地产公司送家电,改为中介名义送。.......

    问题的背景不交待清楚,就会有各种的可能性,不作展开了。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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