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没有发票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凭票扣除”与“税法第八条”是否矛盾?

于小强 / 2020-05-1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企业所得税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个条款确实级次很高,但这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首先,本文要讲的,乃是“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比如购买货物;至于原本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支出,比如向员工发放工资,并非本文讲述范围。

    这个问题之前曾经有些争议,现在也有,似乎争议小了点。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这个文件明确了税前扣除也要税前扣除凭证,对于经营活动来讲,当然就是发票;但其实,在此公告之前,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明确“税前扣除需要合规发票”。所以,能不能税前扣除,能不能解决异议,根源不在于此;或者说,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2018年前后原本一样。

    有很多人拿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观点是:这个法律级次很高,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这个条款没要求发票。

    本人观点:这个条款确实级次很高,但这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先打个通俗比方:公司董事长(官很大吧)年会上说了,明年你们要努力工作;难道我们可以理解为“董事长只要求明年努力工作;去年、今年、后年难道不需要努力工作了吗?”又比如说:您公司规定,工龄五年以上准予升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五年以下”肯定不行,但不是说“五年以上”肯定升职。这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升职还得符合其他条件,比如业绩突出,超过其他同事(再比如和董事长是亲戚)。再举个例子,“男年满22周岁准予结婚”,显然只是“准予”;总得有其他条件吧,比如得有女朋友。

    再打个税法专业比方:税法级次确实很高,税法上可没有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难道我们以此违反税法为理由,拒绝享受此项优惠吗?

    这时候有人可能又说了,这个优惠政策的制定是国务院授权的。是的;确实如此。但是,部门规章的制定,都要求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而“本条例第三条”即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没有违反上位法。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需要真实发生、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但这只是必要条件,不满足肯定不行;但是并非充分条件。同样,也需要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应当取得发票的经营活动来讲,理应依法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作者
    • 于小强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逾三万题答疑;原创文章上千。国家级人才库成员、国家级题库建设成员;多次国家、省级检查(组长)。微信:TaxYu2018 公众号名称:草木财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